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及各系、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教职工权利的院内救济制度,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院内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在编、人事代理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对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学院或学院有关系和部门。申诉人不得针对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严肃认真的原则;

3.由本人提出的原则;

4.不重复申诉的原则。

第六条  处理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程序正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2.依法、公正、及时、适当的原则;

3.自愿调解的原则;

4.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的过程以公开为原则,但涉及个人隐私的,经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可以不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处理申诉受理、卷宗归档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院工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由院工会推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递补。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3.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4.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1对学院及所属各系、各部门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岗位聘任、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解聘辞退、违纪等方面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认为学院及所属各系、各部门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改正原处分(处理)决定的;

3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部门、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

2.学院及学院有关系、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

3.能够支持申诉意见和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或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人须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决定立项受理;

2.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未补正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决定时的依据、程序及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申诉人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经审核申诉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3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2.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责成被申诉部门撤销原决定或重新做出处分(处理),若原处分(处理)决定是学院做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建议学院复议。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运用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申诉事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处理申诉事项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本人签收;

2.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公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提起诉讼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终止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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