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转专业工作稳定有序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服院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本办法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学生从高考录取的专业或大类专业转入其他专业或大类专业学习。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有全面了解,熟悉学院及系对学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慎重理性选择拟转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提交转专业申请并及时参加相应考核。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一般情形转专业,即大一学生在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专业的排名在前10%之内,且期末考试原始成绩未有不及格记录的。此类学生转专业,须提供教务处出具的成绩排名情况证明材料;
(二)大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潜力和特长的,可申请修读非资源紧缺专业。此类学生转专业,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入学后通讯单位为“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的相关论文、学术成果、技能大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经系考核通过,报学院批准后,方可修读非资源紧缺专业。
(三)大二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有特殊困难,愿意降级修读非资源紧缺专业的。此类学生转专业,参照第二类情形流程办理;
(四)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此类学生转专业,只能转入生源地高招录取分数线不高于本人高考分数的相应专业;
(五)退役后复学的;
(六)学生休学创业并取得突出成绩,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创业相关专业的;
(七)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资源变化等情况,须调整相关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六条 非资源紧缺专业由学院根据当年一般情形转专业报名情况,结合高招录取、专业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等进行界定。
第七条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要从严控制转入人数。
转专业后总人数少于10人的专业将停止招生,遗留问题由各系妥善解决。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大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大三的;
(二)以特长、单独招生、“3+2”专本贯通培养、中职对口升学、中高职衔接(三二连读、五年制高职)、定向、委培等特殊类招生类别录取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的;
(五)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异常状态者;
(七)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学生;
(八)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精神的。
第九条一般不允许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转专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须向省教育厅申请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规定时间内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条转专业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初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按照本办法对学生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汇总后转给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系。
第十一条 各系应结合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系转专业学习考核录取办法及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的计划数等,并及时在本系网站公示,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各专业(类)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转入人数应考虑班级承载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转入专业(类)当年招生数的5%。
第十二条除学院有特别规定外,各系可在教务处指导下结合专业实际自行决定考核录取方式。一般应依据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结合“面试”或“笔试”或者“面试+笔试”进行考核,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各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录取专项工作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中非系领导且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教师须不少于3人,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本系的转专业考核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各系将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于因兴趣和专长或学习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各系考核录取专项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学生是否具备拟转入专业的学习基础。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同意转入名单报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联审。
第十五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拟定准予调整专业学生名单并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获准调整专业学生出具转专业通知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转入系注册报到。自接到转专业通知书之日起,1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各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专业教育、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帮助其补修相关课程。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因转专业需要增加学习的课程,按照课程学分收取相应的学费。调整宿舍的,按新入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可在新专业试读2周。如不适应,经本人申请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