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退费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律法规,针对各类学生的退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费项目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参军入伍等应该按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退费情形及退费标准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允许退费。
1.新生缴费至报到注册前,因疾病、家庭情况等原因放弃报到注册,学校不予以注册学籍,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2.新生报到注册后,三年学制学习过程中,按照《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第一学期自9月至次年1月,第二学期自3月至7月),学校自接到学生退学申请时间计算,扣除已就读完毕月份的学费和住宿费,退还剩余月份的学费和住宿费。
3.参军入伍的学生按照参军入伍相关规定办理完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相关手续后,学校将学生已交学费全额退还,住宿费退费参照退学标准执行。
4.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新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5.按照《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的学生,按照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批复时间,参照退学标准执行退费。
第四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所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参照退学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退费流程及退费时限
第七条 新生缴费至报到注册前,放弃报到注册的学生提交退费申请,学校财务处自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退至学生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退学、转学学生按照《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转学手续,将相关手续复印件交至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退至学生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按照参军入伍相关规定办理完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相关手续后,一般由学工处(团委)集中办理退费手续,参军入伍学生个人提出退费申请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办理退费手续,财务处自收到退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退至学生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主管单位的相关政策不符或相矛盾时,按国家及省、市主管单位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有关条款调整修订。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