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门: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24年5月11日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管理,促进学院国有资产科学配置、规范管理、共享共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泰财资﹝2023﹞1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使用是指学院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项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保密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电脑软件,应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本办法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数量上限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暂未规定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等信息设备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院配置办公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按照“统筹规划、按需配置、勤俭节约、安全完整、共享共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配置资产要统筹考虑资产存量与增量,优化配置结构,凡能通过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剂方式解决的,不得重复购置,会议、大赛、考试等大型活动及其他临时需用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不得借专项经费重复购置资产。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等通用资产按照《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泰财资﹝2023﹞14号)文件(附件)进行配置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规定配置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及实训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用资产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统筹配置。
第十五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均纳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报批手续、按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按照资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类资产配置预算。
(二)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编报学院公共会议室和领导办公室设施设备、公务用车等资产配置预算。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配置预算审核以及教学耗材、信息化设备、教学用软件、课程资源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统筹教学实训用房规划、配置。
(四)科研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审核、预算编制。
(五)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配置学院办公用房、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负责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电力设备、电梯、水电暖等资产配置方案和预算;编制资产维修耗材及其他后勤服务类耗材配置预算,体育场所及配套设施配置预算。
(六)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学院图书资料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大型资产(单件或批量10万元以上)配置需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进行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和充分论证,部门及系部申报的配置资产须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完毕,使用部门负责完成新增资产登记入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表
附件
泰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表
资产品目 | 实物量上限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性能要求 | |||||||||
办公设备 | 1.计算机 | (1)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含市人社局批准的聘用人员,下同)的100% | 另可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配置公用台式电脑 | 5000 | 相关部门单位采购计算机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 8年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2)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的10% | 有特殊工作要求或者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的数量,但应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7000 | ||||||||||
2.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1)A4 打印机 | 黑白 | 1台/内设科室,多房间的可按房间数增配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计算,其中A3打印机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实物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计算 | 1200 | 相关部门单位采购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等信息设备,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 |||||||
彩色 | 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2500 | |||||||||||
(2)A3 打印机 | 黑白 | 特殊要求增配 | 7500 | ||||||||||
彩色 | 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5000 | |||||||||||
票据、条码打印机 | 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
3.速印机(每分钟可复印60张以上) | 1台/单位 | 限独立发文、复印量特别大的单位 | 30000 | 8年或复印170万张 | |||||||||
4.复印机(可带打印功能) | 根据单位办公场所和 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2000 | ||||||||||
5.扫描仪 | (1)便携式扫描仪 |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配置 | 不足20人的,可配置1台 | 1500 | 8年 | ||||||||
(2)高速双面扫描仪(不低于60页、120面每分钟) | 按照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配置 | 不足100人的,可配置1台 | 6000 | ||||||||||
6.传真机(含多功能一体机) |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配置 | 不足20人的,可配置1台 | 1000 | ||||||||||
7.碎纸机(可带光盘粉碎功能) |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 | 总体数量不得超过内设科室数量 | 800 | 9年 | |||||||||
8.投影仪 | (1)固定式 | 1台/单位 |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可增配1台,最多不超过3台 | 20000 | 8年 | ||||||||
(2)便携式 | 1台/单位 |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增配 | 2800 | ||||||||||
9.电视机 | 根据办公场所分布合理配置 | 非会议室用 | 3500 | 10年 | |||||||||
办公设备 | 10.数码摄录设备 | (1)单反相机(含镜头) | 1台/单位 | 确因工作需要,每单位可配置1台 | 7000 | 10年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 端设备 | ||||||
(2)普通相机(含镜头) |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配置 | 不足5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可配置1台 | 2500 | ||||||||||
(3)数码摄像机 | 1台/单位 | 确因工作需要,每单位可配置1台 | 6000 | ||||||||||
11.会议室音响设备 | 1、小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包括调音 台、功放 、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 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会议室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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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使用面积在5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50000 | |||||||||||
3、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每50平方米音响设备配置总价不超过25000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 |||||||||||
办公家具 | 12.县处级办公家具 | 办公桌 | 1套/人 | 10300元/套,其中沙发3500元、茶几 1000元。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家具的价格之和 | 3000 | 15年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
办公椅 | 1把/人 | 800 | |||||||||||
桌前椅 | 2把/人 | 500 | |||||||||||
文件柜(组) | 2套/人 | 1000 | |||||||||||
沙发、茶几 | 1套/人 | 4000 | |||||||||||
13.科级及 以下办公 家具 | 办公桌 | 1套/人 | 5000元/套。沙发、茶几综合考虑办公室分布情况配置。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家具的价格之和 | 2500 | |||||||||
办公椅 | 1把/人 | 500 | |||||||||||
桌前椅 | 1把/人 | 400 | |||||||||||
文件柜(组) | 2套/人 | 800 | |||||||||||
沙发、茶几 | 1套/室 | 3000 | |||||||||||
14.茶水柜 | 1组/室 |
| 1000 | ||||||||||
15.中、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 | 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 50人以下单位限配1个会议室;50-100人的可配1大(中)、1小共2个会议室;100人以上的限配1大1中1小共3个会议室,且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个小会议室 | 按每平方米400元计算 | ||||||||||
| 16.大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 主席台桌、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
| 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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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接待室 | 接待桌、接待椅、茶水柜 | 50人以下单位限配1个接待室;50-100人的可配2个接待室;100人以上的限配3个接待室,且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个小接待室 | 按每平方米4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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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险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个单位不超过2个 | 2500 | 20年 | ||||||||||
空调设备 | 19.分体空调(原则上不再配) | 1P | 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2000 | 10年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性,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1.5P | 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3200 | |||||||||||
2P | 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5600 | |||||||||||
3P | 使用面积在4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6600 | |||||||||||
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的办公室 | 每20平方米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2000元,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 ||||||||||||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事发〔2023〕12号),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让渡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主要指房产出租(设备出租参照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国有资产无偿出借。
第三条 房产出租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房产出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条 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
(四)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第七条 学院公用房、闲置用房出租,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充分考虑办公、备用房源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提出可出租的房产项目。出租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财务处上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第八条 申报房产出租项目,应报送房产出租申请表(包括房产基本情况、出租理由、有无纠纷等)和以下资料:
(一)《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申请表》(附件1),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租聘合同(样式)、合同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件2)。
(二)对外出租房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拟决定出租的会议纪要等文件(需包含房产出租的招租方式等内容)。拟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房产的,需提交:
①不便于采取公开招募方式的说明②与承租人草签的意向书或者合同书③拟承租人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
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修投入较多等情况的房产进行出租,确需超过3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每个档期至多2年,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期内再次公开招租低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组低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当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条 房产出租根据相应规定,由学院财务处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募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
对公益性用房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等不宜通过公开招募方式进行招租的,出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财务处上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核准,可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统一使用《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租赁合同》。承租方需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出租方不得对承租方的装修进行收购或补偿,对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出租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将房产恢复原貌,已出租房产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继续对外出租,原承租人仍有承租意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十二条 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学院财务处将房产出租资料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包括:
(一)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复印件;
(二)公开招募竞价结果通知书;
(三)正式合同文本;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房产出租负责人应当加强房产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认真履行出租人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承租人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直至终止合同、依法维护出租人权益。
第十四条 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自然年度、合同规定及时向承租方收取。房产出租当年收取的第一年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出租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部门完成房产出租事项后,上报财务处、总务处进行更新房产管理台账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出租人承担出租房产的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出租房产使用安全、消防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填写房屋安全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承租人负责承租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及时向出租部门负责人反馈待维修房产情况,确保承租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由擅自转租方承担。出租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出租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者经承租人反馈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大中维修的,上报总务处及时进行维修。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房屋突发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丧失的,承租人应当立即进行人员撤离、抢险救灾、隔离防护,并及时告知出租部门负责人;学院组织人员立即实施紧急抢修;承租人负有积极配合紧急抢修的义务。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承租房产内从事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出租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后续管理,加强日常巡视和监督,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严格按照租赁合同,规范承租人的承租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的租约,除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或者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以外,可以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申请表
2.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租聘合同(式样)
附件1
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申请表
出租人(公章): 单位性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出租房产 情况 | 坐 落 | 市 区 路 号 |
| |
权属情况 | 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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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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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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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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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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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办公用房 |
| ||
□技术业务用房 |
| |||
□其它类型房产(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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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 |
| ||
拟出租方式 | □公开招募 |
| 租期: |
|
□协议出租 | 承租人名称: |
| ||
租金: | 租期: |
| ||
承租人联系方式: |
| |||
审核部门 |
|
|
| |
意见 |
| 负责人: (部门公章) | 日期: | |
经办人: |
| 联系方式: |
|
附件2
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泰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泰办发〔2020〕4号)、《泰安市市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 〕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房产出租审查(批)意见通知书》( 〔 〕 号)批复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县(市、区)[ ]路[ ]号,([ ]幢[ ]层[ ]室)。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装修状况:[ ]。
其他条件:[ ]。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每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 元:
第1、2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3、4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5、6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
第 、 年,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支付期限:[ ](提示:每月/季/年支付一次,或全部租金一次性支付)。
(三)支付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 ]方式(支票、汇票等)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向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修缮
(一)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二)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装修、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 ,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产恢复原貌。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它费用等(提示:应逐一列全)。上述费用的交付方式为:[ ](提示:甲方垫付乙方归还或者乙方直接支付等)。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租赁期限规定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甲方有权处置。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 ]日以上;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3、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 ]%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 乙方(章): |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