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和规范,提高教学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修养
第一条有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育人优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条有道德情操。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言行雅正、公道正派,为人师表、敬业担当。严禁利用教师职务之便挟嫌报复学生,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
第三条有扎实学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职业教育政策理论,贯彻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双师素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提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有仁爱之心。追求真理,精益求精,积极提高自身的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动与班主任、辅导员交流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态,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勤勉好学的学习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五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初心使命,致力于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
第六条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模范地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系(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第七条教师要主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履行职责,规范设计、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执行课程考核标准,做好学生学业质量评价,及时开展教学反思,不断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八条教师要积极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标准开发、课程建设与改革、教材选编、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掌握科学的方法论,总结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积极参加教学类、技能类等比赛,申报教科研项目、课题,编写新型合作教材,撰写论文等。
第九条教师要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负责学生毕业设计的选题、指导及答辩。教师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的指导工作,主动将大赛项目作为课程教学载体,将大赛运用的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纳入课程内容,落实“岗课赛证”融合育人要求。
第十条教师要深入开展学情分析,根据学生的基础、需求和成长规律,本着让学生“学有所得”的理念,通过教学活动和指导实践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等教育,与班主任、辅导员共同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教师要掌握教育信息化技术。主动学习和使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掌握数字技术资源应用技能,利用数字资源技术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活动、转变学生学习方式。
第三章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必须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掌握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知识,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所学专业与讲授课程相同或相近。根据专业建设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逐步提升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学历层次,鼓励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新教师上岗前,参加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了解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环节,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明确教学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新教师或承担新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开课前一个学期内,由所在系(部)组织试讲。试讲合格能够胜任课堂教学工作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所在系(部)均需为新教师结对一名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教师要遵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深入企业顶岗锻炼,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提高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专业和实践教学要求选配,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或通过团队协作指导学生综合实践、实际操作和检测维修。
第四章教学准备
第十八条教师要系统学习和把握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掌握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安排,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围绕教师、教材、教法推进改革,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信息化技术进行教学。
第十九条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必须选择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和学院列入规划的教材。各系(部)选用非规划教材均需按照程序经过系(部)、学院两级审批。
第二十条 教师备课时要全面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开课前一学期教学任务选定后,通过企业顶岗、社会实践、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搜集有关资料,及时更新、补充教学内容,整合教学项目、教学案例,精心设计教学实施方案。包含课程目标设计、重难点确定、内容(项目化、模块化)设计、方法设计、考核方案设计。
第二十一条教师备课时要多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学习要求,依据学情分析进行教学设计,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虚拟现实等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建设“活力课堂”。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承担实训课程(实训项目)教学任务,应熟悉专业教学条件、课程实训内容。如果专业实训设备、耗材、环境等不能满足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实训需求,在开课前的学期期末书面向所在系(部)提出维修、购置申请。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前,要试做实训项目,逐一检查核实教学环境、信息化教学设备(学习平台)、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保证教学条件处于完好、齐全的待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编制授课进度计划。计划编制前要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熟悉教材、了解实训条件,通过集体备课认真编制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训和讨论等的学时。授课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及编制要求如下:
(一)授课进度计划应于学期开课前一周内完成编制,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授课计划,教学进程不同的平行班级应分别编制授课进度计划。授课进度计划经专业负责人审核、系(部)审定后执行,教学副主任、主任签字后并报教务处备案。授课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应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编制授课进度计划时应使用教务处提供的统一模板,授课进度计划编写由课程所在专业负责人牵头,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主讲教师团队集体研究制定。
(三)授课进度计划的编写要与教学历、专业教学进程表、课程标准一致,各栏目填写应规范准确,教学内容应将授课主要内容填写完整,课程信息填写应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
第二十五条撰写教案
(一)教师备课要根据授课进度计划写出书面教案(或电子教案),根据课程特点制作PPT辅助教学。原则上按照教学学时(每2学时)、教学项目、教学模块编写教案。
(二)备课时,教师要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课程标准,明确课程定位与目标;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内容结构体系和内在逻辑关系;开展学情分析,明确教学重点、难点,根据课程标准选用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教学模式、方法和手段。
(三)教案包括课题、课程类型、教学目标、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内容、时间分配和教学反思等内容。
1.课题指教学单元的题目;
2.课程类型指理论课、理实一体、实训课、复习课等;
3.教学目标指依据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学情分析等,确定知识、能力、素质(含课程思政)目标;
4.教学重点和难点指达到教学目标须重点讲解、分析、演示的知识点或技能点;
5.教学过程指实现教学目标、实施课堂教学的具体步骤,包括教学活动、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手段,各类教学资源使用情况;
6.教学反思指课程教学结束后对目标达成度的思考总结。如:遇到的问题及改进打算、下一步教学设想等。
(四)教案应于开课前一周编制完成,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后执行。专业负责人要掌握教师的备课情况,通过教研活动开展编写指导和质量评价,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五)教师要落实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要求,共同进行教法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开课的第一节课,教师要进行说课。向学生介绍课程的性质地位、教学内容以及对应岗位能力要求,明确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
第二十七条授课
(一)教师授课时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课堂讲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正确,重点突出,语言准确,板书工整,PPT繁简适度,教学时间分配合理。
(二)教师要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
(三)教师上课要携带教材以及所需的教具、参考资料等。要依据授课进度计划和教案,按照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课前5分钟到达课堂,完成上课准备。
(四)教师应依据课程标准,讲授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按照成果导向设计实施教学,将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规范和专业新动态融入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教师应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坚持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素质培养并重。学习借鉴、贯彻落实先进的教学理念,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信息质量,避免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满堂灌。
(六)教师要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能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找人代课。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请假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调(补)课手续并通知任教班级。
(七)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规范、如实填写课堂教学日志。
(八)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加强学生考勤并做好记录。按照教学工作要求,在期末考试前一周上交学生考勤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根据学科特点、课程性质、教学要求,精心设计、布置作业练习,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多元化开展学生学业评价。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根据授课情况,定期开展辅导答疑并做好记录。注重个性化差异,重视因材施教,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体和个别相结合的形式,及时为学生辅导答疑,深入进行指导。
第六章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掌握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训(验)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企业综合实训、岗位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类型。
(一)指导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实训课计划,按照实训项目撰写教案,包括实训项目、实训操作流程、考核标准和注意事项等。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授课准备、讲解、指导、仪器设备整理检查等工作。每次授课要做好安全教育、实训操作规范教育和注意事项说明。
(三)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践教学类型和内容,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编写任务书,并拟定详细的进度表,掌控进度,确保质量。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有必要、熟练的技能示范。要巡回指导,及时发现学生实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示范纠正。
(四)指导教师应在下课前进行实训总结,指导学生规范填写《实训报告》。课后,指导教师填写实训记录,组织学生恢复工位。
(五)学生参加实训(验)的过程性评价以及所撰写的实训(验)报告作为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企业综合实训和岗位实习,并对实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考核办法以及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指导教师必须按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期间,根据学院要求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指导,认真填写实习记录。加强与学生及实习单位的沟通,并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发生责任事故。
(二)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完成实习的情况,结合所在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定。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选题或选择设计方式应立足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科发展和专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坚持“知行合一、理实一体”。各专业应安排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企业技术技能大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拟定设计思路或提纲,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成绩考核
(一)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种类型,成绩考核包含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过程考核(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含实践技能测试)、课堂考勤等;终结考核(期末考核成绩)以综合能力考核为目的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是学期末集中组织的考核。成绩考核可采用书面测试、实践操作等形式,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模式改革。
(二)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原则上,学生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对于实践技能要求较高的课程,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或以上。具体执行比例由课程所在专业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教师的命题应反映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等基本要求,命题要科学、合理,覆盖教学重点,各种题型比例应恰当。同一授课计划、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应统一命题。每门课程应采用标准试卷格式,拟定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一份作备用或补考、缓考用),并附有答案及评分标准。
(四)教师填写《命题审核单》,考试试题经系(部)教学副主任、主任审签后,报教务处审批。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试题。
(五)教师要认真对待成绩考核工作。严格成绩考核要求,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确保学生成绩真实、公平、有效。成绩可以按照百分制(保留小数点后1位)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阅卷实行3人及以上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阅卷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完成试卷分析。
(六)教师应按时准确提交学生的考核成绩。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报学生成绩。原始试卷和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查阅试卷、核对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经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处长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需要更正成绩的,要书面写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务和监考工作。教务处要做好考场、试卷、监考人员安排等准备工作。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教师监考守则》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各系(部)负责本单位专任教师的量化考核工作。每学年,按照规定程序和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训改革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经各系(部)考核推荐并经学院党委审核同意,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等原因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教学事故处理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要与评优树先、职务任用、职称评定、绩效奖惩等挂钩,纳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九章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