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准绳;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方针,达到既维护校纪校规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处分察看的期限:警告为3个月,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次违反纪律的,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顺延,也可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和经济困难资助等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和资助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剩余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运用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损失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行为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认错的;
(四)积极检举、主动揭发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挽回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同一违纪事实中,有两种及以上违纪情节的;或已有违纪记录,再次违纪的;
(四)邀约校外人员或其他同学共同违纪的;
(五)在重要活动中违纪的;
(六)违纪活动的主要责任人;
(七)认错态度不诚恳或拒不认错,拒不赔偿的;
(八)因饮酒发生违纪行为的;
(九)违纪行为中,有持械情节的;
(十)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被拘役、刑事拘留、管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因酒后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斗殴但未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和校园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禁电器,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等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在校园内乱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邀约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的,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殴打他人但未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殴打他人致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伤害情况由司法鉴定部门做出结论,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三)参与者:
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斗殴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若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比例;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是用言语或行为挑逗、侮辱或威胁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院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价值在400元(含)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400元以上至1000元(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2000(含)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图书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饭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资料及餐厅消费等活动的,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的,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含)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含)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的(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的(含50学时),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院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八)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九)对无故旷操者,每旷操2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十)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院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的,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二)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毕业设计、劳动、活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的缺席。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照《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认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的,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或扩散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作息规定,晚归或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熄灯后晚归的,进行教育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 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到10次或不归累计达到5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到15次或不归累计达到8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到20次或不归累计达到10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 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超过20次或不归超过10次,经教育不改且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不管租住时间长短)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经批评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学生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其他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凡参与赌博活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现金等有价证券或物品进行赌博活动的初犯者,如认错态度较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反的给予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条例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四)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和职工人格的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的。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的;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的。
(二)盗用他人账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对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学生工作处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研究,应在10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学生违纪处分情况一览表,学生书写情况说明(检讨书)。违纪行为属于学院保卫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该系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二)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负责查证学生违纪行为的系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公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五)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记过及以上的处分放入学生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工作处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核。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学院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单位联合调查,经学院保卫部门认定后,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纪行为,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由教务处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学生违反国家、地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报送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由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单位联合调查,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学院计生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院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求终止留校察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将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和违纪学生谈话,审核相关材料,与相关人员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学生所在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七条 处分送达: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下达学院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学生所在系、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备案。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处分文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并告知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申诉和提起诉讼权利。学生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学生处分决定送达接收单》后,报学生工作处存档。送达指定代理人的,须同时留取相关授权凭证。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发布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拒绝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或无法签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院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