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做好我院2019年度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19年度服兵役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校生、退役复学生、往届毕业生。
(二)应征入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
(三)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截至到报送日期之前未报到入学的,纳入下一年度申报。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按照应急〔2019〕37号文件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执行。
二、申报材料内容及方式
(一)学生申请材料
1.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包括:《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原件(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费减免申请材料包括: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应向高校报送《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一式两份)、退役证书复印件。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的退役士兵新生应向高校报送《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退役证书复印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规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负责核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并向其开具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表中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已经盖章的,不用再开具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
(二)各系需整理报送的材料
各系负责将学生申请材料收集整理后填写下列明细表并一起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
1.《2019年度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附件1)
2.《2019年度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附件2)
3.《2019年度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明细表》(附件3)
4.《2019年度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明细表》(附件4)
5.《2019年度高校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明细表》。(附件5)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服义务兵役学生各类明细表报送,需在备注栏写明“消防救援人员”,以上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同事报送。
三、其他事项
1.2013年9月之后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资助。在此之前,自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享受补偿代偿;自2011年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学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可享受补偿代偿或学费资助。
2.自2015年起入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国家资助。
3.自2014年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2014至2015学年度起,学费减免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补报之前学年的学费减免仍按原标准执行。
4.自2019年起,退役士兵学费减免由之前的每年申报当年学前学费减免资金改为一次性申报,与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一致。
5.对于录取后未到高校报到入学即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待其退役复学后实施复学生学费减免。
6.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涉及面广,与家长及学生利益紧密相关,请各系一定高度重视、广泛通知,特别是有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入伍的,要督促学生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附件:
1.《2019年度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
2.《2019年度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明细表》
3.《2019年度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明细表》
4.《2019年度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明细表》
5.《2019年度高校退役士兵学生学费减免明细表》。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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