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解除违纪学生
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为学生将来发展负责的原则,经学院研
究,特制定《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解除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解除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为学生将来发展负责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照兄弟学校做法,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期满六个月后可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3、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期满一年后可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4、应届毕业生因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解除处分。
二、解除条件
1、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在所犯错误
方面有明显改正,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3、在考察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操行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4、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
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5、为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有见义勇为等行为者;
6、以下情形不予撤销处分:
① 毕业班学生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撤销;
② 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撤销后再次所受处分)
不得申请撤销;
③ 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不得申请撤销;
④ 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者不予撤销。
三、办理程序
1、违纪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列明处分时间、
处分种类、处分原因及个人思想认识。
2、所在系根据申请人现实表现,进行核实,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
并签署意见。
3、学工处审批。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学生综合表现,
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
4、经审批合格同意解除处分的,由原处分部门解除其处分,
并以正式文件发文公布。
四、有关事项
1、解除处分的学生,可恢复评优表彰等资格。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
共印2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