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现将《借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借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规范办事人员的财务行为,
逐步健全办理财务事项的工作程序,现对有关借款事项作
如下规定。
一、借款范围
1、本校正式教职工。
2、预借公款用于公务、业务开支,不能用于私人借支。
3、驾驶员每人允许有1000元借款作为备用金。
二、手续填制:凡预借公款者,需认真填写由财务部门统一购制的借款单,
借款单的内容包括:
1、借款日期(年、月、日)。
2、借款金额(填写大、小写金额)。
3、借款事由(要写清楚借款的具体内容,不能模棱两可)。
4、借款人:指经办借款的人员。
5、借款方式:注明是借现金还是转帐(如支票、电汇等);
若是转帐,还需写清楚收款单位名称(全称)开
户银行(全称)和帐号。
三、借款审批
1、借据要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签字批准。
2、凡用公款办事及采购设备物资,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原则上要使用转帐支票(差旅费、零星采购除
外),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才能支取现金。
四、还款结算
1、借款须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
2、公务办理完毕,应在15天内到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逾期不报销结算者,从本月工资中扣回借款,并按每
天5‰加收罚款。
3、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算者,必须写出书面说明,
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免于罚款。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务管理 通知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