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16-12-28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154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本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

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组织的证明,向学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超过一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后不符合招

生条件者,学院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执行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按规定处理。冒名顶替者取消入学资格,

已获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立即取消学

籍。对于情节恶劣者,学院将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

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

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一周内持学生证按学院规定到相关系(部)

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缴齐本学年应交学费,

方能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未按

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缓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

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每个学期按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记入单课成绩登记表,交

教务科。教务科在学期一结束将学生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

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记分。

第十一条  每学期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成绩为主,

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其比例为:

普通类(公共课、史论课):期末90%;平时10%

艺术类(专业课、基础课):期末30%;平时70%

第十二条  因病、残不能上体育课者,经医院出据诊断证明,

校医务室核实,体育教研室主任确认,基础部主

任签字,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免考课外活动考试。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开考两周前(因急病除外),

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报经系、教务

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于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由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晚自习、实习、军训、政治

教育、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应事先请假批准。

指导教师以学生的假条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班级考勤员(学生)和任课教师负责,

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上交考勤情

况,并于每月2号由各系指派专门负责人汇总学生考勤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外聘教师考勤表直接报教务处教

务科备案)。学生考勤可采取小测试、书面作业、抽查、提问等形式。

第十六条  各系(部)要认真汇总所属班级的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系(部)

负责人汇报,对已达到纪律处分

规定的学生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事假达学期开课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病假时间达学期开课学时的1/2

者,须到教务科和学生学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治疗结束后,插入下一级上课。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达学期开课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并视其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

是否给予补考机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考勤,各系(部)在期末开考

两周前列出旷课学生名单及旷课学时,以

系为单位交教务处教务科公布。凡已确定不得参加考试的学生而自行参加的,

其成绩一律无效。教师应在不得

参加考试学生的成绩栏中注明“不予评定”字样。

第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

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本

人主动提出书面检查申请补考,由系主任签署意见转教务科,

教务处视其态度可准予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给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凡擅自旷课、缺考、作弊、考试不交卷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

第五章  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均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按学院的规定补考。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

程或两门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

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

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

考后视第一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四)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仍不及格者且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的,作结业处

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

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换发毕业证

书。逾期不再办理。

(五)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

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允许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申请转院系(专业)一次。

转院系(专业)由教务处联合相关部门,

牵头办理,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每年转系(部)、转专业的学生数

一般控制在系(部)同届学生总数的

5%—10%。

第二十四条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录取的系(部)及专业就学,

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

本校或其它高等学院适应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3.无正当理由者;

4.试读期间和休学后的学生。

5.应予退学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递交转系(部)、专业的书面申请,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系(部)、专业者,须

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

2.学生所在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

3. 经拟转出入系(部)双方同意,由转出系(部)报教务处审批;

4.经学院批准转系(部)、专业学生的相关手续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系(部)负责人同意后,

将学生申请与本单位意见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

审查,分管校长批准,由学院发函与转入学院联系并附上转学材料;

2.在省内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

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凡因转学、转系(专业)需重读一年的,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系(部)同意后提出书面材料(附证明材料,因

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定向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

,医疗待遇与在校生相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

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

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院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

。学生应征入伍时应凭入伍通知书到与所在系(部)提出休学申请,

报教务处办理休学申请手续,同时办理

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内持休学、停学证明和有关证件,

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

请,报教务处审查同意,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

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

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

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

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退伍返校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必须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原

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休学

证明到教务处报到,并于第二年春季或秋季开学时,持原入伍通知书、退出

现役通知书及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

办理注册等复学手续。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和休学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全日制学院。

第八章  退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或累计达四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的(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

(三)留(降)级超过一次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的;

(五)休学或停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应予留、降级,但不办理留、降级手续,延迟时间超过2周的;

(七)经学院动员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

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风病、

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按照以上规定退学处理属学籍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负责人

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

由所在系(部)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交

学生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

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

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四十一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修业满一年)。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

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三条  关于迟到、早退

1.上课铃停止后进入课堂的为迟到。

在任课教师未宣布下课前擅离课堂的,为早退。

2.连续4周内迟到、早退累计2次者,扣除日常操行分,并在班内提出批评。

3.连续4周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者,除加倍扣除日常操行分外,

取消当年评定“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

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4.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并与旷课时数合计,按旷课处罚规定处

理。无授课安排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关于旷课、旷考

1.学生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的及假满未经续假而缺勤的,均为旷课。

2.旷课时数的计算方法:授课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实习、运动会、社会实践活动、集体劳动或

其它集体活动无故缺勤,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3.在寒暑假前后,未经请假批准,一律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违者按旷课论。

第四十五条  关于参加集体活动

1.学生参加政治学习、各种集会、班会等集体活动,

一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考勤。

2.学生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扣除日常操行分3分;

累计无故缺席4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对于无故不参加早操6次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在一学期内无故早操缺勤10次以上(含10次)者,给予警

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关于请、销假

1.学生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说明具体事由,请假天数或课时数,事假、公

假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病假均须课前或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申请,

并出示医务室证明。经医务室同意到

校外医院就诊的,连同校外医院出的证明,均由医务室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3.学生因伤、病请假在所在市,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由分管

院领导审批。学生因伤、病需请假到所在市以外治疗的,

一律经院医务室同意,并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准,报

告分管院领导。在一学年内累计病假达120学时以上

(含120学时 因公受伤请假者除外 授课期间每天按6学时

计 集体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者,取消当年评定一、二等奖学金资格。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而不离开所在市,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系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向分

管院领导报告。学生请事假需要离开所在市的,一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报所在院系批准。

在一学年中请事假超

过10天(含10天)者,取消当年评定一、二等奖学金的资格。

4.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仍按请假手续办理。假满返校后,

要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或批准部门销假,不

销假者超假部分按旷课论处。学生在请事假期间转请病假时,

需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告,并出示医院或医务室证明。

5.对伪造各种请假证明或假条的学生,一经查出,追计旷课,

并按旷课时数加重处罚。

6.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课、不到校和无故超假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四十七条  关于见习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技术课,但能到现场见习的,

应于上课前向任课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见

习。体育课见习生应着运动装。见习时不能擅离课堂,

否则按早退或旷课论处。凡见习时数超过该课基础授课

时数1/3者,视情节核减相应考试分数。

第七条  凡请假、缺课达到一定节数的,均按《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和本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

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

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条  公共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

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所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

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

再补考。

第五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十一章  证书的遗失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

对其原证书所表明的学历状况进行

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在确认毕业证书遗失后,可申请补发

毕业证明书,补办毕业证书的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

(三)登报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登报需地市级以上);

(四)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提供本人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再次遗失则不在补办;

(六)办理毕业证明书需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十四条 “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丢失,补办要求:

应持接收单位证明及时到当地或就读学院所在地日报登报挂失,

并持报纸、个人申请、毕业证向学院就业指导

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录检表和就业方案复印件

须加盖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公章),然后由学院

或毕业生本人自行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籍管理  规定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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