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
管 理 办 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
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客观准确地为学院领导提供科研工作决策依据,
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是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均
在登记范围之内,具体如下:
1、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书籍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译文、研究报告和内参等;
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4、我院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正式立项或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
凭立项书原件对立项情况进行登记;
5、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
凭获奖证书原件对获奖情况进行登记;
6、经过主管部门鉴定获得国家专利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所不予受理
1、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2、论文未经正式出版发表的;
3、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
4、科技成果或实用社会科学成果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5、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
6、科研项目未提供立项书原件的。
第三条:登记时间
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登记本年度的科研成果,
往年因出版时间晚或其他客观原因漏登的科研成果,可以一并补上。
第四条:登记办法
教职工本人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
连同成果、证书原件一并交到所在部门;各部门统计汇总,
连同成果原件及科研成果登记表的打印件(需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学院科研所。
第五条:科研所统一受理成果登记工作结束后,不再单独受理个人登记。
第六条:没有按时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科研成果 管理办法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
共印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