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15-04-13 作者:吴士锋 浏览次数:92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学院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学院培训活动,使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的内容分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和成人教育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外的各类“专业证书”培训班、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职业技能证书”培训班、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培训班等教育形式,以及相应的考级考证、技能鉴定培训等其他各类进修、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学院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学院对所有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培训处。

第五条  学院实行培训分级管理,学院与各系分级负责,共同实施管理工作,逐步健全院、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提高院、系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立 

第六条  学院鼓励各系、各部门充分利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以为学生服务为首位的工作原则,开展好校内培训和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的培训工作。各系、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基础上,挖掘潜力,单独或联合举办培训班。

第七条  培训处作为各项培训的管理部门,为各系、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项目推介服务,组织实施跨学科、综合性的培训项目。政府及行业管理等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培训处联系的培训项目、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办班的,由培训处根据要求统一组织或落实到相关系部进行培训。

第八条  各系部承办培训项目前,须在培训处办理培训立项手续,填写《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立项审批表》,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培训处审核。培训处负责对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证书资质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立项。重大培训事项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承办的培训项目,必须签订培训协议。双方草拟的培训协议,经培训处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签订正式协议。上级管理机构委托举办的培训项目,必须有委托函。

第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将已经立项的培训项目转包给任何第三方。院内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转包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拟定培训项目的收费事项和标准,必须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和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并由培训处审核备案。培训费收入纳入统一管理。属于与其他单位合作办班的,按照协议条款进行经费的结转。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收入和支出管理均按学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为推动学院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收支合理,兼顾各方”的原则,由培训处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经费分配方案。每项培训,原则上学院收取20%-30%管理费用,承担培训工作的系部留取70%80%教学、管理费用。

第四章   培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审批后,培训处做好服务和监督。由学院承办的各类培训班,各系部积极配合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培训班经批准开办以后,由各系、部组织的培训班,原则上谁办班、谁管理、谁受益。培训处负责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指定人员分管培训工作,加强各类培训的规范管理,维护学院声誉。培训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必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承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培训开始前将培训实施计划、学员名单、宣传材料等报送培训处。如申办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承办单位须提前报培训处同意,如果涉及重大变动,应重新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七条  培训中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学员和教学的管理,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教师、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教学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提供适宜、规范的教材、讲义或教学资料,必须完成既定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保证规定的教学时数和教学质量。教学中学员的安全工作由培训班承办单位负全责,如发生突发事件承办单位必须妥善处理好,并及时报告培训处和分管院领导。

第十八条  各培训单位培训前,要对培训中使用的教学设备等进行检查登记,如在培训期间有损坏,需从培训费中支出维修费用。各种培训班在利用教学资源时,应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培训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对培训项目的教学和管理过程进行监督,落实培训开展情况和培训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培训项目完成后,承办培训的单位须将学员名册、成绩汇总表、办班小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报培训处存档。

第二十条  由承办单位负责审核培训学员的结业资格,并向培训处报送结业学员名单,由培训处统一报送证书颁发机构,办理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培训处统一印制含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处”字样的学员证和培训结业证书。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学员证和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将院内房屋出租给院外培训机构使用,不得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冠以 “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院内上课”、“院内培训”等名称的培训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不备案审批的情况下,不得以各种合作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内资源。违者由培训处和学院纪委查实后,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如造成学生损失或影响学院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各种培训机构,若参与学院培训工作,需接受本管理规定条款。擅自在校内张贴广告宣传材料的,培训处将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对该培训机构和校内参与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举办培训的各系、部对学员要严格管理,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管理的一切规定,接受院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培训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培训项目立项审批表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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